10.1 建筑防火


10.1.1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、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
    2 门窗应向外开;
    3 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,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;
    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09的有关规定。
10.1.2 灌瓶间及附属瓶库、汽车槽车库、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可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。
10.1.3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,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、钢排架结构。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。
10.1.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。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。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.00h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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